阜阳太和县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全文发布,总共217条奖励补贴政策,如果你想进一步了解其中某条政策,可以咨询小编详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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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供应类
1.对重点产业类工业项目或经认定为成长性强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土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自然资源部公布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地价且不得低于本地区公布的相应的基准地价,重大工业项目土地出让金可在1年时间内分两次缴纳。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5亿元的项目,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2(特殊行业和特殊工艺项目除外),投资强度为200-300(不含本数)万元/亩的项目按每亩不高于7万元给予奖励;投资强度为300(含本数)万元/亩的项目按每亩不高于9万元给予奖励。对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高科技项目以及对太和经济发展影响较大的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享受更加优惠的政策。
2. 自交地之日起,土地闲置1年以上、2年(不含2年)以下的,按土地出让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2年(含2年)以上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3. 项目竣工达产后,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投资强度经审定后达到约定要求的由属地政府结算奖励部分。
4.支持工业园区(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支持企业建设多层厂房(含研发、设计用房),非政府建设的多层厂房建成投产并通过验收的,按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奖励:第二层奖励30元/平方米,第三层奖励100元/平方米,第四层奖励150元/平方米、第五层及以上奖励200元/平方米。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财税金融类
1.原则上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6000(不含本数)万元以下的,一般不单独供地;鼓励中小企业购买或租赁标准化厂房,或进入乡镇工业集聚区。租赁标准厂房生产且年纳税额每平方米150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税收在太和县),第一年按合同约定租金的100%给予补贴、第二年按合同约定租金的80%给予补贴、第三年按合同约定租金的50%给予补贴。征地建厂的工业企业,租赁标准厂房过渡生产期间最高给予18个月厂房租金补贴,购买自用厂房的可按厂房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
2.年税收达15万元/亩的新建工业项目或年税收150元/平方米的入驻标准厂房项目,自纳税之日起,按企业实缴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等额标准,前3年100%、后2年50%给予奖励。由县财政等额标准奖励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再生产和技术改造。
以上项目在享受财政5年扶持期满后,企业实缴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连续2年增幅在20%以上的给予增额部分10%的奖励。
3.固定资产投资在6000万元以下的新建工业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其50%收取,县域内经营性服务费按标准下限的50%收取;固定资产投资在6000(含本数)万元以上的,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收费部门核定备案,视为缴纳;国务院、省、市明确规定上缴的行政事业收费一律按标准下限收取。县域内经营性服务费按标准下限的30%收取。
4. 对于月均纳增值税1000万元以上、累计年纳税1亿元-2亿元(含2亿元)的工业企业,增值税按地方留成部分的60%给予扶持,企业所得税地方实际留成部分(25%)全部给予扶持;对于月均纳增值税2000万元以上、累计年纳税2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增值税按地方留成部分的75%给予扶持,企业所得税地方实际留成部分(25%)全部给予扶持。每月终了,由财政局、园区、县经信局、县税务局对月均纳增值税达到标准的企业测算扶持资金,次月15日前扶持60%,季度汇总结算,全年统一结算。(暂定实施一年)
5. 对于月均纳增值税1000万元以上、累计年纳税1亿元-2亿元(含2亿元)的物流业企业,增值税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扶持,企业所得税地方实际留成部分(25%)全部给予扶持;对于月均纳增值税2000万元以上、累计年纳税2亿元以上的物流业企业,增值税按地方留成部分的60%给予扶持,企业所得税地方实际留成部分(25%)全部给予扶持。新增自有或稳定挂靠(确保在5年以上)的每个车辆按实际缴纳车辆购置税的10%给予扶持。每月终了,由县财政局、县商务粮食局、县税务局对月均纳增值税达到标准的企业测算扶持资金,次月15日前扶持60%,季度汇总结算,全年统一结算。(暂定实施一年)
6. 对年纳税额1亿元以上的金融企业,对不超过20名在太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人缴纳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100%给予奖励。(暂定实施一年)
7. 对于月均纳增值税1000万元以上、累计年纳税1亿元-2亿元(含2亿元)的新增商业总部经济企业,增值税按地方留成部分的70%给予扶持,企业所得税地方实际留成部分(25%)全部给予扶持;对于月均纳增值税2000万元以上、累计年纳税2亿元以上的新增商业总部经济企业,增值税按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扶持,企业所得税地方实际留成部分(25%)全部给予扶持。每月终了,由财政局、园区、县商务粮食局、县税务局对月均纳增值税达到标准的企业测算扶持资金,次月15日前扶持60%,季度汇总结算,全年统一结算。(暂定实施一年)
8. 对于月均纳增值税1000万元以上、累计年纳税1亿元-2亿元(含2亿元)的商业企业,增值税按地方留成部分的20%给予扶持,企业所得税地方实际留成部分(25%)全部给予扶持;对于月均纳增值税2000万元以上、累计年纳税2亿元以上的商业企业,增值税按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扶持,企业所得税地方实际留成部分(25%)全部给予扶持。每月终了,由财政局、园区、县商务粮食局、县税务局对月均纳增值税达到标准的企业测算扶持资金,次月15日前扶持60%,季度汇总结算,全年统一结算。(暂定实施一年)
9.企业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县政府给予2000万元奖励,分辅导备案、上报待审、成功上市三个阶段兑现。①辅导备案:对股份制改造成功,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在安徽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企业,县政府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已享受“新三板”奖励的企业,本阶段不再奖励;②上报待审:企业通过上市辅导验收合格,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或证监会指定机构)申报上市发行材料的(以取得受理函为凭证),县政府给予300万元的奖励;③成功上市:企业取得中国证监会(或证监会指定机构)核准上市文件并完成新股发行后,县政府给予1500万元的奖励。
我县企业在异地收购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纳税登记迁入我县的,县政府给予1000万元的奖励;工商注册地址、纳税均在我县的企业成功在境外主板市场上市后,县政府给予1000万元的奖励;对成功上市的第一家医药类制造业企业,除以上奖励外,县政府再给予1000万元的奖励。
10.鼓励企业在“新三板”“四板”挂牌。
(1)对成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给予200万元的资金奖励,分两阶段进行。对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在向全国股转系统报送推荐挂牌备案文件后,县政府给予50万元奖励;对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县政府给予150万元奖励。
(2)对成功挂牌“四板”(省股交中心)的企业,完成股改并挂牌的给予奖励50万元,未股改的挂牌企业给予奖励20万元。
(3)对“四板”挂牌成功转到“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县政府给予150万元奖励。
三、科技创新类
1.对积极申报高新技术培育企业,并获得批准省科技厅入库的被培育的企业,每个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2.对获得国家、省级科学技术发明奖的项目与企业,县给予同等额度资金的奖励。
3.对当年获得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含通过复审重新认定的),每个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4.对企业或个人获得的科技创新成果,通过并获得成果登记证书的企业或个人,单个科技成果,按照不同类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万元的奖励。
5.进一步实施太和县专利资助政策,重点资助授权发明专利、授权实用新型专利。对申报并获得国外授权、拿到授权的发明专利证书,每件给予1万元奖励;对申报并获得国内授权、拿到授权的发明专利证书,每件给予0.5万元奖励。
6.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贯标企业等,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
7.对新获得国家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获得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对专利技术产业化企业,每年评选10名优秀企业,给予每个企业5万元的奖励。
8.对被国家、省级认定的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企业,每家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9.对我县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生产力促进中心、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0.对县内企业承担的国家、省、市重大科技专项,科技攻关计划,研发仪器设备,首台套研发仪器设备等项目的企业,省、市级要求有明确配套比例的,在市财政按要求比例予以足额配套的基础上,县按要求比例给予足额配套。
11.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2.对积极申报安徽省中小微型科技创新企业,并被省科技厅入库认定的企业,每个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13.对获得国家、省级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项目与企业,县给予同等额度资金的奖励。
四、企业培育类
1.按照企业销售收入、纳税、成长速度、创新能力及吸纳劳动力就业情况等,评比年度“工业企业十强”,以县委、县政府名义予以表彰,各奖励20万元,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授予“太和县杰出企业家”荣誉称号。
2. 对年销售收入和增幅达到一定数量的规模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年销售收入2000万-5000万(含)且增幅达到60%以上的,奖励2万元;对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1亿元(含)且增幅达40%以上的,奖励5万元;对年销售收入1亿元-5亿元(含)且增幅达30%以上的奖励10万元;对年销售收入5亿元-10亿元(含)且增幅达20%以上的,奖励15万元;对年销售收入超10亿元且增幅达10%以上的,奖励20万元。
3.对年主营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20元、3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补。每上一个台阶奖补一次。对获得国家500强和行业单项冠军及培育企业,分别奖励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对获得安徽省百强工业企业,奖励100万元。
3. 对与我县重点产业关联度高、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在约定时间内建成并通过验收的,对厂房及基础设施按建设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设备投资额在1000万元-2000万元(不含)的,给予实际投资额15%的补贴;设备投资额在2000万元-3000万元(不含)的,给予实际投资额20%的补贴;设备投资额在3000万元-4000万元(不含)的,给予实际投资额25%的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厂房、基础设施和设备投资总额以审计结果为准。
4. 对企业设备投资单台(套)在20万元以上(含)的,按照购置价格15%,环保设备按照购置价格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技改项目仪器设备、工业机器人项目、省认定的智能工厂、数字车间智能化设备的购置更新改造升级,按设备投资的18%(包括软件)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经省级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对县内研制单位和使用单位分别按首台(套)售价的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对本县企业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的,按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助。县内重大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优先采购。
5. 对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转型升级技术改造项目,按厂房、仪器设备(不含土地费用。下同)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6. 支持“四基”发展。对符合省最新发布的《工业四基发展目录》中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等“四基”领域的技术改造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给予奖补,同一企业最高奖补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7. 对当年新增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给予企业8万元一次性奖励。医药类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8. 每年评选表彰一批优秀民营企业,授予荣誉称号,从中择优10名,各奖励10万元。
9. 对中小企业实行贷款贴息政策。对银行贷款总额2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银行贷款总额5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按照当年实际发生贷款利息总额的30%给予贴息,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按照当年实际发生贷款利息总额的50%给予贴息。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最高贴息不超过50万元,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最高贴息不超过100万元。
10. 对获得国家、省重点名牌商标的企业,每个商标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1. 对参加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的企业,每一项标准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奖励。
12. 对新通过ISO国际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每项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获得安徽质量奖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复评再次获奖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质量标杆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安徽工业精品的企业奖励30万元。企业在中央媒体进行“安徽工业精品”宣传的,在省级奖补的基础上,再按照宣传推广费的30%给予奖补。
13.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被评为其他类国家级、省级示范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14. 支持企业加快信息化建设。对新列入国家级和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两化融合贯标试点企业、信息消费示范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通过国家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信息消费创新产品、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
15.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的当年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16. 支持企业加快标准化建设。对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国家、省标准化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
17. 支持电子信息、软件和大数据产业发展。对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首次进入安徽省重点电子信息、软件企业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
18. 对新建企业服务平台,被认定为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奖励50万元;被认定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奖励30万元。被认定为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奖励2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认定的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试点工作组织实施单位或公共服务平台及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新型工业化“优势产业示范基地”“特色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19. 对新获得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的省级智能工厂、数字车间,分别给予企业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
20. 支持企业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被评为国家、省绿色工厂及列入国家、省循环经济或清洁生产试点并通过验收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评为国家、省绿色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获得省级节水型称号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获得工信部、省经信局节能环保示范试点称号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21. 支持企业开展节能降耗工作。支持企业能耗在线监测建设,对重点用能企业经验收合格的一、二、三级能耗在线监测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补。对通过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清洁生产示范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22. 支持企业节能环保提升。对在工业领域实施节能环保“五个一百”行动中,列入推介目录(名单)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被省评价为优秀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23. 从2019年起,县财政统筹3亿元设立县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中小民营企业加快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融资服务体系建设、风险补偿、创新创业、企业家培训等。
24. 对当年新增为限额以上的商贸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其中新增的批发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新增的零售企业和新增的住宿、餐饮企业给予4万元的奖励。
26.对联网直报好、年销售额增幅较大的限额以上企业给予奖励(由企业拿出一定比例奖励给统计人员)。
①批发企业。企业年销售额50亿元以上,且增幅12%以上,给予企业奖励20万元;年销售额10亿元—50亿元,且增幅14%以上,给予企业奖励10万元;年销售额1亿元—10亿元,且增幅16%以上,给予企业奖励5万元;年销售额1亿元以下,且增幅18%以上,给予企业奖励2万元。
②零售企业。年销售额10亿元以上,增幅达13%以上的企业,给予企业奖励10万元;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增幅达15%以上的企业,给予企业奖励5万元;年销售额5000万元—1亿元,增幅达17%以上的企业,给予企业奖励4万元;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下,增幅达18%以上的企业,给予企业奖励2万元。
③住宿、餐饮业。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增幅达14%以上的企业,给予企业奖励10万元;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增幅达16%以上的企业,给予企业奖励4万元;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增幅达18%以上的企业,给予企业奖励2万元。
④对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年销售额增幅达30%以上的企业,另给予奖励2万元。
⑤对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年销售额总量达100亿元(或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50亿元)以上企业,另给于奖励20万元。
27. 支持企业参加各类专业展会。积极组织企业参加国家、省、市、县统一组织的各类展会、订货会,设置100万元专项资金。按国外1.5-2万元、国内省外1万元、省内市外8000元、市内4000元、县内1000元标准用于补贴参展企业的参展费、摊位费、产品运输费等。
28.对新晋升国家3A、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29.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或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
30.对在我县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且当年进出口增量超过100万美元的企业,对其增量部分按1美元补贴0.03元的标准给予物流费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当年新发生进出口实绩企业:50万美元(不含5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给予一次性物流费补贴1万元;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除给予一次性物流费补贴1万元外,超出部分再按1美元补贴0.02元的标准给予物流费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1.对自营进口设备在50万美元以上(海关商品编码以“8”或“9”开头)的企业,按每美元奖励0.02元给予补贴。
32. 培育重点外贸企业。对当年进出口额超过5000万美元、4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且增幅5%以上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五、人才保障类
(一)对企业引才实行补助。对与我县企业签订3年以上全职合同的急需紧缺人才,按其工资薪金总额的一定比例,于3年内分层次给予相应生活补助。
1.对院士及相应层次人才,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2.对国家领军人才及相应层次人才,按企业支付薪酬的50%,给予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6万元生活补助。
3.对省“特支计划”入选者及相应层次人才,按企业支付薪酬的50%,给予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3万元生活补助。
4.对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按企业支付薪酬的30%